登录35斗
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引关注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案件透视
近日,农业生物科技领域一起涉及企业字号权益的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原告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根力多”)与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067,以下简称“根力多股份”)围绕“根力多”字号使用权展开法律博弈。案件背后涉及的知识产权界定、企业经营权保护及行业竞争秩序等问题,成为舆论讨论焦点。
根力多股份成立于2002年,前身为“河北远大国际化肥有限公司”,2013年更名为现名,注册资本1.53亿元,总部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是国内首家登陆新三板的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公司宣称其核心业务涵盖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年产能超120万吨,产品覆盖全国20余省份,并与多家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
北京根力多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洪卫年原为根力多股份供应商业务员。2024年,北京根力多以“根力多”字号被擅自使用为由,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根力多股份及其关联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金额达8100万元。
北京根力多主张:其自2009年起持续使用“根力多”字号,通过市场推广形成一定影响力,根力多股份2013年更名行为构成恶意攀附。
根力多股份回应:双方曾于2009-2012年存在业务合作,北京根力多知晓“根力多”品牌归属。2013年公司更名系基于战略调整,且长期独立经营,累计研发投入超亿元,拥有20项国家发明专利及多项行业认证(如“农业农村部生物肥料与地力提升重点实验室”)。
法院一审判决援引根力多股份2021-2024年营收数据(22.81亿元),按行业平均利润率7%及字号贡献率20%,核定赔偿金额3193.93万元。北京根力多据此追加维权成本索赔至8100万元。
根力多股份质疑计算逻辑,指出其品牌价值源于技术研发(如“细菌+真菌”双菌技术)、产品质量(获“中国生物肥料企业50强”)及市场覆盖率(超2亿亩农田应用),而非单纯字号效应。
北京根力多通过关联经销商在山东菏泽立案,被质疑“拉管辖”。尽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但根力多股份指出北京根力多存在“经营异常记录”(2021-2023年参保人数仅1人)及“伪造公文”嫌疑(相关案件已由北京警方立案)。
本案折射出生物科技行业的典型困境。根力多股份强调其研发投入占比超行业标准,而北京根力多则以“字号维权”切入市场。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遏制投机间划定界限,考验司法智慧。
双方围绕“根力多”标识展开多维度争夺,凸显农业企业在品牌建设中需强化商标布局与字号管理的双重意识。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协同治理。
一审判决若生效,或对中小农业企业维权策略产生影响,但亦需警惕过度商业化诉讼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和司法裁量的社会示范效应。
尽管身处诉讼漩涡,根力多股份仍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业布局,其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10余家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团队70人中含博士1人、硕士11人,获省级以上科技奖项5项。
产品矩阵覆盖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品类,推出“根力多·沃土计划”助力耕地质量提升,累计服务农户超50万户。
在新疆、内蒙古等地实施盐碱地改良项目,推动“减肥减药”政策落地,获“河北省千名好支书”“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
本案的最终裁决尚待司法程序推进,但其引发的讨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农业科技企业而言,既要通过技术创新构建核心竞争力,也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防范风险。公众期待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兼顾法律尺度与社会效益,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明确指引。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尊重事实、敬畏法律应是各方共同遵循的原则。
注:文中如果涉及35斗记者采访的数据,均由受访者提供并确认。
声明:35斗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35斗及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转载请联系gao.kp@vcbeat.net。
用户
反馈